3月28日,吴忠中院二审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周某玉、周某兴、周某成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诉案,该案系同心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开宣判的首起涉恶案件。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玉、周某兴、周某成三人自2012年以来,以邻村移民开垦的荒地为其所在村的为由,采取阻挡他人耕种或用装载机破坏土地、农作物的方法进行威胁,多次对邻村村民进行敲诈,对不交钱者,就将邻村村民开垦的土地和种植的农作物进行破坏,致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三被告人在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玉为首的恶势力。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生产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对三被告以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两到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吴忠中院。
吴忠中院积极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法庭调查及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各上诉人在法庭上作了最后陈述,法庭在庭审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部分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及上诉人亲属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该案将择日公开宣判。(记者 苏峰)